信用修復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行穩致遠
去年,我市在開展“信用交通市”建設工作實施信用監管,全年責令2家運輸企業停業整頓,幫助失信企業修復失信記錄1373條,完成修復“清零”失信企業100%,共吊銷《道路運輸證》45本,上報超限超載嚴重失信“黑名單”3例。(《安慶晚報》5月19日)
失信必須受到相應的信用懲戒,這是建立信用社會的首要前提,也是打造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。但也應看到,在對失信主體的管理上,存在著重進輕出的問題,失信主體被列入失信“黑名單”后,相關退出機制不夠完善,由此導致進入“黑名單”后退出難。尤其是在一些失信不是很嚴重,乃至并無惡意失信的情況下,一系列的信用懲戒會大幅提升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成本,這就會嚴重抑制市場主體活力。因此,允許失信市場主體有條件地修復信用,有利于創造約束有度、寬松有序的市場環境,也有利于創造更加便捷、高效的營商環境。
對絕大多數失信主體來說,他們并不想走到失信這一步,更不想被列入失信“黑名單”。所以,一旦被列入失信“黑名單”,受到一系列的信用懲戒,都非常期待改善自身形象、消除不良影響,能擁有信用修復的機會,使生產經營能夠回歸正常軌道。這就要求我們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,在加大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的同時,不斷增強信用修復的彈性,使失信懲戒、信用修復相互促進,相得益彰。
信用修復是一個系統工程,涉及到許多具體而細致的問題,需要政府各部門聯合推動。通過對失信對象采取信用修復的補救行為,允許失信人在特定情形下采取必要的措施,來減輕聯合懲戒對當事人的影響。作為失信主體的自我糾錯機制,信用修復不是給失信主體“斷后路”,而是“謀出路”。其目的不在于簡單懲戒失信者,而是讓更多人認識到守信的意義、信用的價值,進而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行穩致遠。